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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拿蛋糕砸人 民刑都賠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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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4 00:20:5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拿蛋糕砸人 民刑都賠

  生日聚餐用蛋糕砸人,本意良善,純粹是娛樂大眾博君一笑。但是為捐2000元而反目的北市某一扶輪社,其前後任社長張姓男子與郭姓男子的情形就不是如此了。張男當眾拿10吋蛋糕往郭男頭上砸,因而吃上民、刑事官司。
  郭男於開庭時主張,張男在扶輪社社員大會上為捐款2000元反目隨即拿蛋糕砸他,讓他在眾目睽睽之下,頭與臉及身上均沾滿奶油,其情形之狼狽不堪四字不足以形容之,因而控告張男涉公然侮辱及傷害,求償200萬元及公開登報道歉。
  前任扶輪社社長陳男說敢做敢當,不會上訴的;至於刑事責任部分,已依公然侮辱罪被判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確定。

法律教室:

  一言不合、意氣之爭,情緒一上來,可能促使當事人說出不該說的話、做下不該做的事,這些行為都有可能觸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及普通傷害罪。前述之刑事罪責,依被害人之主張另得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有民法第193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及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罪,代價可謂不小。

  上則新聞郭男依刑法提出刑事責任部分,判決認當眾以蛋糕砸人頭臉,其所代表的意思與侮辱、輕蔑使人難堪下不了台等同意思,故成立此罪判4個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民事部份張男則須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判賠償15萬元。敢作敢當的張男勇於認錯雖值得讚賞,但是出手就是不對,希望行動前三思。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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