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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摸胸十秒終於有罪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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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4 00:21: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摸胸十秒終於有罪了

  彰化縣蔡姓男子自從被控告「鹹豬手」事件,在賣場摸女客人乳房十秒鐘,一審法官竟以短短十秒不足以引起性慾為由,而認定不構成強制猥褻,判決無罪,經過平面媒體及大眾傳播業,大力的放大之後,檢方順利上訴成功,在台中高分院日前改判蔡6個月有期徒刑,經減刑後三月,並須接受強制治療。
  二審法官改判蔡男有罪的原因,在於彰化基督教醫院鑑定,認為他有強烈性需求,同時無管道滿足他的需求,對有女性聚集的地方有特別需要感,故評估性犯罪為中高危險群,所以則有強制治療以免再犯。
  彰化地院在去年8月間所承審的猥褻事件,在內衣賣場伸魔爪的30歲蔡男判決無罪後,被婦女團體強烈表示不滿。蔡男被控94年11月18日在一個內衣特賣會場中,他佯裝要選購女用內衣,竟伸鹹豬手先擦碰被害人左乳3次,再以張開五指強行捏乳房十秒鐘左右,經由被害人發現報警後送辦。

法律教室:

  上述蔡男經過地方法院無罪認定,在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被認定有罪等原因,是承審法官對於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的認定不同,對於客觀事實上有觸摸,且僅需違反被害人的意願,根本就不需要有強暴脅迫等方法,就可以成立本罪,所以是有一點擴張強制猥褻罪的;有另一的見解表示,除要有客觀事實上外,必需還要有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才有成立本罪,其中「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是要與強暴、脅迫、恐嚇等相類似之犯罪行為。經過上述分析後,顯然台中高分院採得是前者;地方法院則採後者。第二審台中高分院則以蔡男已經違反被害人之性的自主權,於是成立本罪,故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接受強制治療判決,所以對於「猥褻」的定義則相當嚴格。但是,地方法院對於蔡男摸胸十秒的「猥褻」行為,則以無法滿足達到性慾的需求,自不成就基本的猥褻行為了。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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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5 19:38:38 |只看該作者
我想高院應該是用了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五次刑庭決議案的乙說,不過,這樣會不會又架空了強制觸摸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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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12 23:12:48 |只看該作者
這種法官不知道頭腦在想什麼~只知道玩文字遊戲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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