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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因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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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9 19:24:5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因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核發保險給付?又外籍配偶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按「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為國民年金法第26條定有明文,是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又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亦不予保險給付。另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亦同。從而,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

    又「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二、本法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受年資之限制。」亦為國民年金法第7條定有明文,是外籍配偶同時符合(1)須為未滿六十五歲國民(2)須在國內設有戶籍(3)有「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註一)」或「國民年金施行前,除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國民年金法施行後十五年內,其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十五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註二)者,不受年資之限制)」情形之一者等3項要件,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註三)外,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

註解
註一:所稱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係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含原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2款參照)。
註二:所稱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9條參照)。
註三:所稱相關社會保險,係指公教人員保險(含原公務人員保險與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法第6條第1款參照)。於勞工保險,則指應參加或已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7條參照)。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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