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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嗆岳母「討客兄」暴躁男涉家暴判4月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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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19 02:16:2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嗆岳母「討客兄」暴躁男涉家暴判4月

  彰化縣大村鄉一名賴姓男子7月晚間,明知妻子及岳母已就寢,竟故意把客廳電視聲開到最大,把2人吵醒、大聲喝斥妻子及岳母,並用言語辱罵岳母「會亂倫討客兄」等。賴男今天被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判刑4月。
  賴男曾因家暴案件入獄服刑,於今年1月30日出獄。7月4日晚間明知其妻子及岳母已在後面客廳沙發上就寢,竟還故意將電視機聲開到最大,並將客廳電燈全都打開,還大聲喝斥妻子及岳母「別睡了,快起床」,並叫著岳母的名字說「會謀財害命」、「會亂倫討客兄」等語,讓妻子及岳母身心飽受騷擾。

法律教室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及心理上的傷害。所謂暴力行為是指含有或將引起高度敵意、不安全感、衝突等強烈情緒的行為,包括:
肢體暴力:包括所有傷害身體的行為,如:毆打、腳踢、燙傷。
口頭暴力:以言語威脅、恐嚇、惡意誹謗、惡言辱罵、使用傷害他人自尊的用語等,足以引起他人強烈的不舒服情緒的言語都包括在內。
性暴力:刻意攻擊性器官、以脅迫或暴力方式強迫發生,性接觸、性交行為。

家庭暴力的形式有
一、婚姻暴力: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暴力行為屬於此類。這種暴力可能是肉體上的、精神上的,甚或性行為上。
二、兒童及青少年虐待:子女也可能遭到肉體、精神或性的虐待。雖然孩子也會彼此虐待,不過子女虐待的情況多半是由父母或繼父母所為。
三、對尊長的暴力行為:被自己的子女親戚或照料者虐待是一個相當新興的社會問題。
四、手足間的暴力:只對其他兄弟姊妹生理傷害和精神恐懼、不安的言行。

法院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賴男曾因家暴案件入獄服刑,近期才剛出獄,被害人雖持有法院核發保護令,但是賴男無視保護令上所載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禁止規定,照樣對妻子及岳母實施言語暴力。賴男刻意在妻子及岳母就寢時,將電視聲開到最大,把2人吵醒、大聲喝斥妻子及岳母,並用言語辱罵岳母「會謀財害命」、「會亂倫討客兄」,造成妻子及岳母心生畏懼等的行為與言詞,實已違反保護令所載內容禁止相關規定,次按同法第61條違反前述相關條文保護令規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賴男今天被依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判刑4月。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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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19 09:44:21 |只看該作者
這真的是女怕嫁錯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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