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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2-20 00:12:4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盟誓不與妻子交接的期限

衆法學家公決:不與妻子交接的盟誓者是盟誓不與妻子交接的期限超過四月的人。但他們對於盟誓不與妻子交接的期限爲四個月者有異議:艾布哈尼法及其弟子主張:對這種人要執行盟誓不與妻子交接的律例。其他三位教長主張:對這種人不執行盟誓不與妻子交接的律例。因爲真主規定他要期待四個月,四個月結束時,要麽回心轉意,要麽離異。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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