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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侵占罪之追訴權期間多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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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4 18:18: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侵占罪之追訴權期間多久?

  按犯罪發生後,因一定時間的經過,未提起公訴或自訴時,追訴犯罪之請求權即因而消滅。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依法定刑之種類及輕重將追訴權之期間區分為: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普通侵占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仟元以下罰金。依最重主刑五年計算,則追訴權時效期間應為二十年。公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亦同。侵占遺失物罪為五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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