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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穿牛仔褲竟是被迫離職的原因之一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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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3 00:17:4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穿牛仔褲竟是被迫離職的原因之一

  什麼?穿牛仔褲上班,竟然會被要求離職!今年還在就讀夜二專的莊女工讀生,在經過人力派遣公司介紹之下,就去第x銀行上班,不料在日前就被以穿牛仔褲上班不當為理由,並要求莊女簽立自願離職書,導致薪水已經很低,又無法拿到資遣費,真是雪上加霜。
  莊女表示就她私下去探知一二,一銀要求她職的原因,除了衣著問題外,還有一項重點,就是因莊女竟然不認識銀行內的副總經理,沒有替這副總開門,所以才是要求離開的原因。莊女還表示,「我並不在一樓櫃台上班,且其他樓層工讀生也有穿牛仔褲呀!為何一定要換我呢?」如此不公平的待遇,她才氣的向有關單位陳情表示異議。從她被認為不適用開始到要求離開,前後不到5分鐘的時間,就被以柔性攻擊要求寫下離職書。

法律教室:

  現今台灣對於就業率表面上雖是相當高,但隱藏著工讀生的性質的部分,仍占有相當的數量,而上例的莊姓女子又犯了一項嚴重的疏失,沒有注意到上班的地點及衣著,雖說勞動基準法沒有明白的指出,有關衣著的規定,但依同法第12條中提至重大違反工作規則時,雇主得無需預告員工逕行其開除行為。有關上例中,該名員工是否有違反工作規則,及簽屬該工作規則等文件並未提至,故無從判斷原委。其中,該名員工最難處理的部分,在於被人力派遣公司及第x銀行要求寫下自願離職書,所以無從自同法第17條規定請求資遣費。建議勞工們如果當雇主要請你走路時,切記不要簽立自願意性離職書,應將彼此雙方的權益義務確定清楚後,以免日後留下不必要的爛攤子。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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