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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素食不素食 又傳素食品「加料」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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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5 02:04:0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素食不素食 又傳素食品「加料」

  台北市衛生局日前抽驗市面上散裝素食產品,發現七件不符規定,其中五件還是在知名百貨販售,不合格的素食品皆檢驗出動物性成分的陽性反應,就是素食品非純素,而是攙了葷料,除「標示不實」外,製造廠商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攙偽或假冒」的規定,可處最高二十萬罰款,並勒令產品下架、回收。
  本次抽樣不合格素食製品來源為每日食品行、寶來齋食品有限公司及顏元進等三家。主管機關呼籲,由於素食品是否摻葷,外觀難以辨識,消費者除選擇信用良好的廠商,應多食用天然蔬果及傳統豆製品,以免食入過多如粘稠劑、結著劑、漂白劑、殺菌劑等添加物。

法律教室:

  素食品摻葷已不是第一次,上次爆發類似新聞時,曾被社會大眾及佛教團體大聲躂伐,沒想到這次又再次爆發此種事件。

  摻入的葷食可能是豬肉、魚肉、雞肉,甚至是牛肉,對吃素之人的權益造成嚴重影響,而主管機關事前預防及事後監督的工作必須完全啟動始能杜絕類此脫軌行逕再次發生。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包含變質或腐敗者、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攙偽或假冒者等,在素食產品中摻葷是屬食品攙偽或假冒,依同法第29條第一款,有第十一條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除此之外,主管機關依該法第31條可對違反規定之人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至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標示應清楚規定,對食品內容物品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等,均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本例當然亦違反該條文之規定,唯素食的食品標示如出現雞、鴨、豬等肉類,也不能稱上素食,主管機關僅就食品攙偽或假冒之規定處罰即可,無需對該食品標示不明作出處罰。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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