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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賣屋應遵守誠信以免被告詐欺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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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15 02:06:5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賣屋應遵守誠信以免被告詐欺

  賣屋時為了讓自己所有的房子好賣,就算真的有發生凶殺等命案,賣方多半還是不會主動告知,可是如此一來就要注意了,有可讓會構成刑法詐欺罪。就有一名女子早期買下板橋市的一棟公寓,搬入才發現屋主李x刻意不告知,曾有人在裡面上吊的事實,於是向法院提出詐欺的告訴。經過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李x有罪。
  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指出,如果只是賣方單純的不主動告知使得買方誤判,並非是主動讓買方陷於錯誤,如此應為違反買賣契約,僅就契約來爭執即可。94年間,柯x玲用230萬元購買台北縣板橋市的公寓。後來從鄰居口中得知凶宅的情形,92年間李姓房客曾在屋內自殺。購屋前買方曾多次詢問李x,她都說不是凶宅啦,同時還以簽字蓋章掛保證,直到得知真實性後,她才氣得報警提告詐欺。

法律教室:

  針對上例一般而言,因為買賣房屋時,賣方李女並未依誠實信用原則填寫房屋現況說明書內之「未發生過非自然身故之情形」,故買方柯女應得依民法第354、359條規定,解除該買賣契約。然而,上例比較不同的是,買方是直接通過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提告的,惟此案件在偵查程序時,亦被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買方不願意放棄,一度以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聲請再議,再經過上級法院檢察署駁回後,不放棄再以聲請交付審判,最後才平反該案件,認定賣方構成刑法詐欺罪處3年有期徒刑,並得緩刑。從整個案件經過我們的簡化,也許看起來相當短暫,但是其中所需的期間,事實上需要相當長久的努力的,如果買方收到不起訴處分就放棄,那麼該案件就可能真得會結束。所以,在買屋時除了應注意是否有漏水、結構安全、輻射屋、海砂屋等問題外,仍需注意要是否為凶宅。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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