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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行為一經發現是否報警?
零售業商店,在日前抓到一位順手牽羊的小偷,結果業者竟動用私權的力量,要求小偷要罰款,才可以私下和解,不料,如此的懲罰性和解金,竟然是違反刑章等各項規定,如觸犯恐嚇取財罪或強制罪,在一般刑事的判例,過去早有多件強行索賠的店長或業者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發生。
法律教室:
我們在之前,常可在零售業、百貨業等店家內,會標示有「偷竊行為,一經發現需罰100倍之賠償金」等字眼,其實這樣的行為是不對的,如因被偷商品的店家,認為受有權益上之損失,得向當地警察局報案後,再請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提起告訴,經過檢察官調查人證物證,認為被告有犯罪之嫌疑時,可依同法第251條提起公訴。待經過地方法院的審理調查證據之後,在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或是無罪。另,有關民事的賠償部分,得於刑事第二審判決前,依同法第487條、第488條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至於管轄法院則依同法第489條之規定提出之。
至於,業者在如以上述懲罰性向小偷來請求民事上的賠償金,可能會觸及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304條強制罪,或是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如此一來不就賠了夫人又折兵,財物損失不要緊,但是轉得一個刑事案件就不值得了。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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