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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國小老師體罰 書本敲頭成腦震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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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27 00:03:2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國小老師體罰 書本敲頭成腦震盪

  屏東牡丹鄉某國小五年級學生,因為沒有訂正作業上的錯誤,被梁姓男教師拿書本敲打頭部處罰,造成三名女同學出現嘔吐,送醫後發現是輕微腦震盪。
  事情發生在年前的十月三十一日,早上第二節自然課,學生因為沒有訂正老師發還重改作業,被授課的梁姓男老師,認為態度不積極,拿書敲頭處罰,敲完頭後,三名女學生出現頭昏現象,到醫院檢查才發現是輕微腦震盪。
  學生家長向學校反應後,校方認為老師已過當體罰,已交由教評會,做進一步處置。

法律教室

  教師負有對學生之訓育與輔導之責,平日對學生之勤惰、整潔、禮貌、態度、情緒偏差等,都要詳加了解,給多正確的指導。教師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培養學生健全人格,又稱作教師的「管教權」,輔導與管教學生要符合導引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人格之目的,並依一定原則處理,應屬適法之業務行為。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本條之犯罪須生輕傷之結果,輕傷是指重傷以外之普通傷害,不限於有可見之外傷為必要,打頭造成腦震盪當然屬傷害罪的行為,而腦震盪係屬輕微或嚴重,則為醫學上判斷的方式,並不因此阻卻犯罪成立。

  教師不當管教,依教師法第18條規定,違反第17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教評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該法第17條係規定教師義務,列舉了十款,其中第四款即規定教師有輔導或管敎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的義務,如管教不當,造成學生受傷,即屬違反教師義務之行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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