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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條件的自由權
有條件的自由權是買主購買貨物時,提出他在一定時間內有自由權,即使時間再長。在此期限內他願成交就成交,他不願成交就不成交。交易雙方都有權提出這種條件。伊本•歐瑪的傳述:穆聖說:“交易雙方離開現場後,買賣就算成交,但活盤交易,則不然。”此段聖訓的含義是:交易雙方離開現場,買賣就算成交,但買賣雙方或一方,提出在一定的時間內有自由權的條件時,則不然。一說,穆聖說:“兩人交易,未離開現場而在一起或彼此給予自由權時,均有自由權。雙方執意成交,則成交。”有自由權的時間結束,尚未解除商約時,買賣則已成交。自由權可以通過言、行表示放棄,如購買者把購買的貨物作爲公益財産,或贈品,或標價出售,這說明他已情願成交。如果購買者有自由權,他有成交和不成交的權利。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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