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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高速公路路肩不得臨時停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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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 00:45:5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高速公路路肩不得臨時停車

  國道x號北上一百六十六公里左右路段,在日前的下午發生一起追撞車禍事故,是一部小貨車不當駕駛於是追撞,停駛於路肩的大貨車正後方,小貨車駕駛夾在兩台車中間,傷勢相當嚴重,員警及消防人員動用器材,才將小貨車駕駛救出送醫,只是經過急救仍宣告不治死亡。

  一部由38歲陳xx駕駛的大貨車,疑似聽到車體怪聲,於是停在路肩檢查車況,就在駕駛者準備放置故障警示三角架時,後方一部小貨車殺車不急追撞上來,力道相當大,張姓駕駛傷勢嚴重,經過童綜合醫院的醫治,到院前張男已經沒有呼吸及心跳,醫院經過急救仍回天乏術;而大貨車駕駛者亦可能因為閃避不急,於是右手及臉部仍有擦傷,至於確實的肇事真正主因,警方還在釐清真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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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例因為大貨車駕駛人,發現自己所駕駛的大貨車疑似有故障的情形,於是將大貨車放置於高速公路的路肩檢查,即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不得違規停車或臨時停車等,得處新台幣3千以上至6千以下之罰鍰;至於,小貨車的駕駛所發生車禍的追撞地點而言,應是車主自己亦有違規之情事,即屬於違反同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之情事,仍得處上述罰鍰才是。惟是否依刑法第276業務過失致死罪適用之,則需檢視大貨車駕駛因檢查自己的車,造成小貨車司機剎車不急追撞前車,然後造成他送醫後不治死亡,就其客觀上小貨車司機死亡,其死亡與小貨車司機有相當因果關係,僅有主觀上是否為故意,或過失的情況,在確定最後是否得以本罪論處。另外,有關民事上之損害賠償,得依刑事訴訟法487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期間則需於同法第488條之法定期間內提起。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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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 11:41:03 |只看該作者
小貨車有路肩超車之嫌!?
車有問題暫停路肩是無可厚非的!
倘若今天撞到的是警車呢?
又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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