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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收利爲高利貸
借貸的目的在於搞好人際關係,互幫互助,解決生活困難,改善窘境。但借貸不是謀生的工具,也不是剝削的途徑。因此,借方給貸方只許如數償還或歸還相同物,這才符合了教法原則。教法規定借貸加利是高利貸,也就是說,借貸時貸方提出加利的條件,或雙方協定加利;如果貸方未提出加利的條件或雙方未協定加利,而借方償還了比所借的東西質量更好的,或數量更多的,那麽,這不算爲高利貸。貸方可以接受,不爲可憎。同樣,借貸時貸方提出把借方的住宅賣給他,做爲借貸的條件時,借方可以賣給他,不爲可憎。艾布拉菲爾的傳述:穆聖曾向一人借了一隻三歲的駝,後來天課駝送來時,穆聖叫我照樣償還,但我們只有七歲的良種駝。穆聖說:“你把它還給他,你們中最優秀的人便是好借好還的人。”阿布頓拉之子紮比爾的傳述:穆聖曾借了我的東西,他還我時,增加了一點。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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