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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何時取消典押品的贖取權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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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8 19:26:3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何時取消典押品的贖取權

愚昧時代,阿拉伯人的習慣是,如果典押者無能償還所負的債務時,就失去了贖取典押品的權利,被典押者把它據爲已有。伊斯蘭教廢除了這種做法,並加以禁止。而它規定典押的期限一到,典押者立即還債,履行合同。如果他拒不還債,也不允許被典押者出售典押品時,法官強制他償還債務或出售典押品。如果出售了典押品,清債後尚有盈餘時,歸還給典押者。若資不抵債時,由典押者負責補付。頡爾佛勒之子阿布頓拉的傳述:一人把麥地那的一所住宅,定期典押。過期後,被典押者說:這已成了我的住宅,穆聖說:“被典押者不能取消典押者的贖取權,典押品的利損由典押者享負。”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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