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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 賃
所謂租賃是指出租人將自己的財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爲此支付約定的租金,而租賃關係終止後,返還原物。但爲了得到果實不許租賃果樹,因爲果樹不是能利用的東西。所以,金、銀幣,能吃的食品,能稱量的東西都不能租賃,因爲這些東西是消耗物。同樣,爲了擠奶,不許租賃牛、羊、駝,因爲租賃是爲了利用牲畜。雖然租賃了牛而利用了奶,實際上應該利用的是牛而不是奶。租賃分爲:l、租賃實物,如租賃房屋或租賃車輛;2、租賃技術,如租賃工程師、建築師、紡織工、染匠、裁縫、燙衣工等的技術;3、租賃人力,如租賃服務員、工人。租賃合同內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承租物、租金或工資。一旦租賃合同生效,承租者就有使用權。出租者有權得到租金。因爲租賃是互惠互利的合同。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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