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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奶媽
不許丈夫雇妻子哺乳他倆的孩子,因爲哺乳孩子是妻子應盡的職責,但可以雇奶媽哺乳孩子,給她合理的工資,或給她吃、穿。在這情況下不講明哺乳的工資不會産生糾紛,因爲往往人們寬待奶媽,爲了使她很好的照顧孩子,雇奶媽哺乳前應先講明哺乳期,讓奶媽親眼看到乳孩、看看乳孩的住所。真主說(……如果你們另雇乳母哺乳你們的嬰兒,那麽,你們毫無罪過,但須交付照例應給的工資。你們當敬畏真主,當知道真主是明察你們的行爲的)(《古蘭經》二:233)。奶媽要按特殊的雇工對待,不許讓她同時哺乳別的孩子。奶媽的責任是哺乳孩子,給他洗澡、洗衣、喂食,父親的責任是提供孩子的食物及他所需的香料等日用品。假若乳孩或乳媽亡故,則雇用合同終止,因爲奶媽亡故,孩子得不到哺乳。乳孩亡故;難能履行合同。
來源:伊斯蘭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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