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656|回覆: 1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翁奇楠案!少年殺手廖國豪判30年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生活智慧王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3-4-12 00:06:1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翁奇楠案!少年殺手廖國豪判30年

  犯下台中角頭翁奇楠槍擊命案的少年殺手廖國豪,原本一審被判有期徒刑25年,不過台中高分院二審宣判,刑度更重,被判有期徒刑30年,是少年犯的最高刑度。
  少年殺手廖國豪,不到18歲槍殺快炒店老闆跟台中角頭翁奇楠,犯案時的冷靜跟狠勁,令人不寒而慄,一審他被重判25年,二審判決出爐,他的刑期加重到30年。
  高分院表示一審時,廖國豪持有槍枝部分與殺人罪刑一併判刑,求處25年,但二審法官採信廖國豪說法,持有槍枝的意圖,不是用來殺人,因此分成兩罪判刑,非法持有手槍部分,判刑8年,併科罰金120萬,加上殺人罪偽造文書等刑期,合併執行30年,達到少年犯的首度罪高行度,廖國豪被押解出庭,聆聽判決面無表情,只表示會再上訴。

法律教室

想像競合
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本案例中,一審認為持有槍枝及殺人行為,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即基於殺人故意持有槍枝進而殺人,而觸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及殺人罪,二罪具想像競合關係,從一重處斷。

數罪併罰
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本案例中,二審認為起初持有槍枝之意圖,不是用來殺人,故持有槍枝部分觸犯非法持有槍枝罪,而其後以槍枝殺人之行為,觸犯殺人罪。二罪數罪併罰。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此即所謂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此原則的適用要件有三:
1.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且
2. 無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之情形存在。且
3. 無但書之情事。

本案例,一審判25年,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且二審認不適用想像競合之規定,二審判30年,二審判更重,即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Rank: 2

狀態︰ 離線
2
發表於 2013-4-18 19:51:53 |只看該作者
哇靠。

那他出來時就是48歲了。

從小關到老,應該很痛苦吧。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8-2 02:07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