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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虐死5歲童棄屍 男判18年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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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4 08:08:14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虐死5歲童棄屍 男判18年

  新竹市林姓男子要求妻子與前夫生的5歲男童脫光衣服交互蹲跳,還用腳踹男童,並以鐵鍊綑綁、以冷氣吹襲,虐死男童。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依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8年。
  根據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與一名陳姓女子於民國91年間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陳女隔年帶著與前夫生的5歲男童同住,並與林男生下一男一女。
  因男童非親生,林男時常無故毆打男童,或叫他脫光衣服,用繩子將他綁在鐵桿上,任由其挨餓、受冷,還以BB彈槍射他大腿、生殖器等部位。
  林男於93年7月間,因男童出聲吵到他的親生小孩,又命令有骨折、身體虛弱的男童脫光衣服並交互蹲跳,動作不確實就踹他致頭撞地,還用鐵鍊綁他腰部限制其行動,又以冷氣直接吹襲他沒有衣物禦寒的身體。
  林於同年7月23日上午發現男童身體冰冷、全身僵硬,與陳女擔心無法卸責,竟僅將男童沖熱水、餵食不明藥物。男童當天傍晚死亡,林男與陳女將他以棉被、黑色塑膠袋包裹後埋葬在新竹市某龍眼樹下。
  陳女於98年4月間因良心不安,想重新埋葬男童而對外告知友人,警方循線查獲陳女2人;陳女被以遺棄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減為2年確定;法院一審判處林男15年徒刑。
  高院審理認為,被害男童雖非林男所親生骨肉,本應愛屋及烏,但卻無視男童僅5歲,相對於成人處於弱勢地位,長期恣意不當體罰,嚴重扭曲人類存在的基本價值,且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以對兒童傷害致死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8年,全案還可上訴。

法律教室

案例中,林男命男童脫光衣服交互蹲跳,還用腳踹男童,並以鐵鍊綑綁、以冷氣吹襲,甚至任由其挨餓、受冷,還以BB彈槍射他大腿、生殖器等部位,男童因不堪凌虐兒死亡,林男之行為簡直泯滅人性。故檢方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起訴偵辦。

林男母親則因對男童未盡保護義務而導致男童被林男虐死,應以刑法第294條遺棄致死罪論處。

民眾發現有受虐兒童,應立即報警處理,或打「113」婦幼保護專線,由專業人員提供協助。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行為。」

刑法第277條第2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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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6 07:56:49 |只看該作者
才18年而已... 人命不值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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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28 13:37:09 |只看該作者
也要無期徒刑吧..........

座天使(七級)

口沫橫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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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3-4-28 14:30:33 |只看該作者
小朋友的命值18年。法律是保護何許人也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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