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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車禍不再適用帝王條款了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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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9 00:12:5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車禍不再適用帝王條款了

  華x技術學院的學生楊xx騎機車,在台北縣因無法閃避,於是撞死正要過馬路的婦人李xx,後被告經檢察官偵查後依過失致死罪予以起訴,經過兩次的專業鑑定結果指出,楊xx有部分的過失成份,惟案經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竟是以被告無法閃避等事由逆轉全案,才以判決被告無罪收場。
  專業人士表示,車禍有相關的案件,大多就以「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的「帝王條款」,即可將刑事上的被告加以論罪,但經過許多被告車禍的案件,加以強調「路權」的認知後,慢慢已有改善這個不平等的情形。簡言之,只要駕駛人在自己所屬的車道上,並無違規等情形,加上已善盡注意之責任,當車禍發生時,並不是每件車禍的肇事者都需負責啊。
  19歲的楊xx在台北縣中和騎機車,以每小時50公里的時速,由南x路往景x路的方向行駛,原本停在路邊行走的李xx,突然要橫越道路,使得他煞車不及於是撞上,經過送醫後仍不治死亡。

法律教室:

  從早期對於車禍的刑事案件等判決,大多數只要造成對方客觀上傷害的事實,要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並不是不無可能的,成立條件,只要證明被告在主觀上有過失的責任,且客觀上有傷害或造成對方死亡的事實,即可成立上述過失致死罪或過失傷害罪。而有關的法院在撰寫判決書時,通常大多會以帝王條款─「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來認定被告有過失成份,於是判決被告有罪等等,使得許多如同上例煞車或轉向不及的被告,就莫名其妙的背上一個刑事罪名。有關本案件最終,法院認為無罪的重點,仍是以被告不及反應、時間點、氣候、行車速度等等因素,進而成立無罪的一場訴訟,可說是創立路權的一個新判決。以台灣人對「路權」的概念不如國外,在台灣雙線車道的道路上,總是會有人為了方便停車買東西,於是並排停車,或是紅線停車等違規問題,這多少都會影響道路使用者的行車安全,故立法者,應思考在行車安全等公共利益與政治利益考慮下,取得平衡點,謀求大多數人的行車安全,例如可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其行政處分或是增加附條件處分等等,以利改善習慣違規者。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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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9 00:27:30 |只看該作者
嗯嗯,法官大人啊!
法律應該是要保護"遵守法律"的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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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9 01:35:21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台灣對於路權觀念就如你所說的那樣
不完全
像是停車這問題
可以從很多面來說
蓋一間百貨公司所需的停車位數量
跟預估的入場人數不符合正比
就因為懶得多花錢蓋停車
所以台北市停車超難
很多問題都是由最基本的停車位的問題而生
就是禁止橫跨馬路
在台灣會罰錢沒錯
但是還不是一對人闖
我開車最討厭那些老公公 老婆婆這樣闖
很危險
在國外 如果妳這樣闖
被撞了
還要陪別人車子
就算你被撞死....
台灣法律真的藥在加油啦

點評

gt1106  鄉下的老公公 老婆婆更扯,走路騎腳踏車都靠中間的~  發表於 2013-5-9 0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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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9 08:56:10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陳郁文 於 2013-5-9 08:58 編輯

路權!

傳統的觀念 就是行人最大 大車一定要讓小車
以致於某些行人 甚至無牌照的單車 電動車一上路就放大絕

希望這樣的判決 可以讓大家了解路權觀念的重要啊
也希望大家注意 不是有牌的才要遵守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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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1 21:41:34 |只看該作者
或許是台灣長久以來的觀念總認為死者最大,就算今天肇事原因在死者,法官大多還是會判決另一方賠償一點金錢,
就當作是慰問費用。只是如此一來,讓許多行人越來越不尊重自己與他人的用路權益。

在雪住的地方,有許多老人家過馬路的時候連看都不看,擺明就是要車子讓他。更扯的是,雪曾看過一個老婆婆,腳
踏壂上載滿東西,騎車時不打方向燈,一路龜速的蛇行在慢車道。有一輛左轉車都己經開過路中間,她還硬要闖,最
後撞到車子的右側後車門,還說是對方的錯。甚至還口氣強硬的詢問我們這些路人,剛剛到底是誰的錯;結果雪只是
冷冷的說:「阿婆,妳那種騎車法不出事才怪。我剛剛跟在妳後面都差點出車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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