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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之教法準則和規定
一切讚美,全歸安拉,我們祝福最尊貴的先知和使者穆罕默德---願主福安之----及其家眷和弟子。
這是論述關於涉及美容等相關改變安拉之造化的論文。主要論點是伊斯蘭教法中的穿著、裝飾、美容等制度和規定。
在此要聲明的是本論述是我之前所做的博士論文,也曾經印刷出版過。這裡我做了符合題目的相應改動。讀者將發現文章中的重點論述是美容。其原因是:
1:就像我剛剛提到的一樣,本論文的論點就是關於美容。
2:醫學手術本身就是改變安拉之造化的最明顯表現。因為其對人身體的部位有直接的影響。即對每個部位或曾加、或減少、或調整、或重新組合。很多人---特別是女性---認為美容旨在美麗和展示更優美的外表。至於其途徑大部分只是臨時性的手術和獨立的增加部分,這就好比是化妝、服飾、香水、等一樣,對身體本身結構毫無影響。
本論文分為兩部分,其一通過經文律法闡述什麼是合法的改變,什麼是非法的改變。其二是從改變安拉之造化的角度闡述做美容美體的相關教法規則。所以這個論文圍繞的中心思想是“(美容)手術的教法及其與改變造化的關係”有些時候,一項美容手術本身沒有任何被禁止的方面,但是由於其他因素的存在而成為被禁止的。
一:改變清高安拉之造化的美容
改變清高安拉之造化的美容是被禁止的最重要的一項美容。在此我們必須加以論述和闡明。鑒於此項美容改變了原有的安拉的創造,所以經文已經對此絕對禁止。最突出的證據是:“真主必不赦宥以物配主的罪惡, 他為自己所意欲的人赦宥比這差一等的罪過,誰以物配主,誰已深陷迷誤了。除真主外,他們只祈禱女神,只祈禱無善的惡魔。願真主棄絕他!他說:“我必定要從你的僕人中佔有一定的數量,我必使他們迷誤,必使他們妄想,必命令他們割裂牲畜的耳朵, 必命令他們變更真主的所造物。”誰舍真主而以惡魔為主宰,誰確已遭受明顯的虧折。”---(4:116-119)。
這節經文是關於改變安拉之創造的最重要的明文。所以,我再次大體講述一下其中的意義,之後我將依據經注學家們的主張講解何為改變安拉之創造?。
經文的大體意義
安拉告訴我們,他不赦宥以物配主的大罪,而為自己所意欲的人赦宥比起低一級的罪過。然後安拉闡述了以物配主的迷誤是他們以自己命名的那些偶像配主。而實際他們是以惡魔在以物配主。惡魔為他們美化了那些偶像,安拉將惡魔趕出天堂時,惡魔曾經有一些誓言。即他將誘惑部分人類做自己的同夥,誤導他們的知識和行為,為他們點綴虛無的希望---即驕傲,命他們如同蒙昧時期那樣割裂牲畜的耳朵,命令他們改變安拉的創造。最後安拉以承諾那些舍安拉而順從惡魔的人將遭受明顯的虧折作為經文的結尾。
何為改變安拉之創造?。
關於經文中“我必命令他們變更真主的所造物。”聖門弟子、再傳弟子及之後的經注學家的注解很多。但是其總的思想是兩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是以內涵意義注解變更安拉的造化所指
1:改變了安拉的宗教
2:變更了安拉的造化的天性
3:安拉創造了太陽、月亮、火、石頭等等萬物,以便人類受益,而人類卻把這些被造物奉為神靈,並加以崇拜
4:更變安拉的命令,儘管經注中論述這點的用詞不同,但是觀點是同一個
5:以認領和拋棄的方式更變後代
第二個方面是以原文的字母意義注解變更安拉的造化所指,其中最為重要的注解有:
1:割閹,有人割閹牲畜
2:紋身,以及有關的拔稀毛髮、為美容而擴寬牙縫等
3:割去牲畜的耳朵、弄瞎牲畜的眼睛
4:當官的以割去耳朵、挖去眼睛、閹去睾丸等處罰部分囚犯
5:用黑色圖染白髮
6:男扮女或女扮男
經注學家對上述的經文解釋沒有相矛盾之處,而每個學者均有自己的側重點,惡魔誘惑了經文中說的那些人,他們也做出了經注學家門所提及的。事實已經證明瞭這點。更變包括感性的,也包括理性的。這就是過去的和當今的經注學家主張的大統。
感性理解的更改就含蓋了更改安拉之造化的部分手術或非手術美容。《古蘭經》的經文明顯的禁止了這種改變。因為那是追隨惡魔的步伐,是犯罪。
我個人認為,除含蓋了經注學家們的所有主張外,幾乎感性的更變更接近原意,證據是這段聖訓,據阿勒格麥傳述:
阿卜杜拉本麥斯歐的(求主喜悅之)說:“願安拉詛咒給人紋身和接受紋身的婦女、拔臉毛的女人和請別人為自己拔臉毛的女人、為了裝飾而銼稀牙齒的女人,更改安拉之造化的女人。”一位名叫溫姆葉爾孤白的婦女聽到這話後來對阿卜杜拉說:“我聽說你詛咒有些女人?”
阿卜杜拉說:“我怎麼不詛咒安拉的使者詛咒的人以及在安拉的經典中被詛咒的人呢?”
她說:“我讀《古蘭經》,裡面沒有發現你所說的(詛咒內容)”
阿卜杜拉說:“如果你已經讀了《古蘭經》,你肯定會發現的》難道你沒有讀‘凡使者給你們的,你們都應當接受,凡使者禁止你們的,你們都應當戒除’---(59:7)。
她說:“讀了。”
阿卜杜拉說:“那些都是安拉的使者禁止過的。”
她說:“可是我認為你的家屬們都那樣做。”
阿卜杜拉說:“你自己去看吧!” 她自己去看時,未能找到自己所說的事實。阿卜杜拉說:“倘若她真的那麼做,我就不跟她同床。”---《布哈裡聖訓集》第4886段。
這段聖訓中禁止紋身、拔臉毛、銼牙齒。而其中對這些事務的詛咒就證明這些事務屬於大罪。
二:特殊情況的美容
前面我們講到,所有的證據顯示,非法的改變安拉造化的美容是被完全禁止的。這點在《婦女章》中的那節經文很明顯。但是我們看到,在這個全面的、整體的禁止之外,也給部分特殊情況留下餘地。即部分教法學家和聖訓學家指出,這種全面的禁令並不是絕對性的,其原因如下:
1:部分經注學家提出,改變安拉之造化的定律不包括給羊的耳朵、或用火鉗等在駱駝及其他牲畜脖子、臉部等做記號。
2:有的教法學家提出,雖然外表上改變了安拉之造化,有些特殊狀態還是不能按照“被禁止的改變”去衡量和定義,比如割禮、剪指甲、理髮,以及對可食用其肉的動物進行閹割和對偷盜等犯法者執行的伊斯蘭教法(對偷盜這剁去其手掌)。
3:聖訓中“為了裝飾(顯美)”一詞證明禁止的所指是為了顯示更美麗的改變。而某人為了治療、醫治某種病症和缺陷進行的整容不能算是被禁止的,因為聖訓中的“為了裝飾(顯美)”恰恰把“為了醫治”恍然分開。
綜上所述,就被禁止的改變安拉之造化的行為有著一下的原則:
1:經文和聖訓明文中的禁止和允許並不是專指被禁止的改變安拉的造化,也不針對改變外表的類似給牲畜做記號的行為。
2:為了改善和醫治某種缺陷的改變安拉之造化的外表是可行的。因為聖訓中“為了裝飾(顯美)”一詞相對的是“為了醫治”,這其中就包含了為了祛除外表的缺陷等而進行的醫治性整容。
3:嚴禁僅僅為了顯示外表---臉和其他任何部位---更加優美,而對安拉之造化進行改變,特別是目前社會上最多的手術性整容美體行為。
4:某個部位有疾病(缺陷),為了使其恢復或盡可能接近正常的手術是可行的,因為其目的是恢復而非祛除和改變。
5:部分教法學家認為,經文中提及的被禁止的改變還包括紋身和銼牙齒等,但不包括在臉上用化妝品和塗指甲,因為禁止不涉及此兩項,同時諸多教法學家對這兩項以及簡易的、沒有任何影響的、類似化學手段醫療皮膚表層等行為已經加以認可。
6:使用加假髮、隱形眼鏡等顯美不屬於身體任何一個器官,且其必要時可以使用,不必要時便可去掉。這不屬於對安拉之造化的更變,也不在被禁止之列。
至此,我們可以對禁止的更變歸納出以下總規則,即被禁止的對安拉之造化的變更是指“對原本的造化進行有著長期影響的變更”。在此,我們進一步闡釋這句話的具體所指。
“變更”:即通過美容針、移植(取或加)等手段進行去脂、或對某個部位的形狀進行曾大、縮小和拉緊。
“有著長期影響的”:即對人體產生數月或數年的影響,儘管這影響可能不是一輩子。這句話不指那些只有數日影響的臨時變更。
“原本的造化”:即安拉制定的宇宙規律的被造常態,例如人類年齡漸老而出現的皺紋,兒童面部出現皺紋被視為非常態。另外,變更具體指對部位明顯的改動,而非外部附加任何其他物。
“原本的造化”的變更,或改變有以下幾種情況:
1:人們熟悉的為了顯美和增加豔麗,類似紋身、銼牙、祛面部毛等對原有造化的美容手術的變更。
2:為了刑罰而改變原本的造化,例如挖眼、割耳等
3:為了逃避、躲過安全部門的追查和逮捕
這些形式的變更均被嚴厲禁止。但這些變更不包括為了治療疾病、缺陷或因事故而產生的其他相關狀態而進行的整容。同樣不包括為遵循教法而進行的禮儀(如割禮)和依仗教法執行的處罰(如處罰偷盜者等)。
來源:伊斯蘭之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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