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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3 02:20: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伊斯蘭的夫妻的角色

男子應該以輕鬆友好的態度對待妻子。夫妻共同營造和諧家庭。

配偶[1]
伊斯蘭非常重視婚姻問題。《古蘭經》指出,男女是相生的。有許多《古蘭經》經文提醒人們,男女同源。通過一個堅固的約定,彼此之間建立相互依存的聯繫,確定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安拉在《古蘭經》第四章《婦女》章中指說:
“眾人啊!你們當敬畏你們的主,他從一個人創造你們, 他把那個人的配偶造成與他同類的,並且從他們倆創造許多男人和女人。你們當敬畏安拉——你們常假借他的名義,而要求相互的權利的主。你們當尊重血親。安拉確是監視你們的。”(《古蘭經》4:1)
然而,兩性不止在起源上有共同之處,安拉還指出,在配偶的心裡,安拉賦予了愛和愛情,這是安拉的跡象之一。對於能理解的人們來說,這是一種潛在的徵兆。換句話說,凡是理解這一徵兆的人,能看到安拉之奇妙造化,並能始終提醒自己:這是安拉的大能的體現,是安拉在這個世界上造化的完美和仁慈的表現。安拉說:
“他的一種跡象是: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她們,並且使你們互相愛悅,互相憐恤。對於能思維的民眾,此中確有許多跡象。”(《古蘭經》30;21)
安拉又說:
“他從一個人創造你們,他使那個人的配偶與他同類,以便他依戀她……” (《古蘭經》7;189)
因此,根據《古蘭經》的教導,夫妻之間應該互敬、互愛、相互理解。安拉命令男子善待妻子:
“你們當善待她們。如果你們厭惡她們,(那末,你們應當忍受她們),因為,或許你們厭惡一件事,而安拉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許多福利。” (《古蘭經》4;19)
在根據伊斯蘭的觀點看來,在此陳述明確婚姻的動機,這是很有必要的。因為許多時候,進入婚姻殿堂或將要進入婚姻殿堂的人們,沒有清楚地認識到自己結婚的目的和將在婚姻中扮演的的角色,和動機。結果,當他們結了婚以後,這些人並沒有意識到不知道自己應承擔的什麼樣的責任。但是,如果從婚姻一開始,就懂得婚姻的目的,知道與婚姻相關的、應承擔的責任,那麼,這樁婚姻將是成功的,也將是持久的。明確婚姻之動機、責任的人知道夫妻彼此之間的期待、夫妻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也知道尊重彼此的感情與權利。
很明顯,婚姻的意義不只是“有趣”或者是滿足“動物的欲望”,其實在婚姻中,有比這種相互滿足欲望更高的意義。婚姻的意義還包括[2]:繁衍後代、體驗性愉悅、實現人的全面成熟、生活中相互幫助、相互撫慰、獲得健康的心理和生理、保障健康的社會道德風尚、使下一代人在更為有利的道德和社會環境中健康成長、密切家人之間的聯繫……

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為了使婚姻更健康,締結婚約的每一方應該完全理解他或她的權利、角色和義務。正是因為這個原因,伊斯蘭法明確規定了穆斯林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首先,進入婚約的人必須是穆斯林。在伊斯蘭看來,他或她是有共同信仰的兄妹。因此,伊斯蘭關於穆斯林兄弟關係的要求以及對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同樣適用于夫妻之間。有很多書籍專門論述了穆斯林的操行、兄弟情誼、友愛、以及相互間以誠相待等原則,這些原則可以應用於一個已婚的人對待自己的配偶上,因為他的配偶就是他的伊斯蘭關係層和伊斯蘭社區的一份子。先知穆穆罕默德也是這樣強調的:
“你們任何人都不能成為真正的信士,直到他愛護他的兄弟就像愛護自己一樣。”[3]
然而,夫妻間較之于他人之間有更多的權利與義務,這是因為他們之間業已結成堅固的盟約,這一盟約把雙方緊密聯繫在一起。[4]
因此,當我們論述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時,不應該用淡漠的態度或時下流行的觀點來衡量。夫妻之間的關係不只局限於法律所規定的、雙方必須遵守的權利和義務上,更重要的是夫妻應互愛、互助、互相理解,一方應充分考慮另一方的需求和能力,應努力使對方感到幸福。有時夫妻雙方都應作出讓步,而不單純地要求對方完全履行婚姻中所規定的義務。實際上,夫妻雙方都不一定完全履行對對方的義務,就能使對方感到幸福。因此,夫妻雙方必須認識到對方的缺點,並接受這一缺點。
先知特別勸誡丈夫們,要他們以優美的態度對待妻子——這或許是因為丈夫們權威更大、體質更強。先知說:“你們中,最優秀的人便是善待家人(妻子)的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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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關於伊斯蘭法婚姻法詳細內容,可以參看《家庭婚姻法》(美國開放大學,1977年版)。此處討論的是基於這部作品的部分內容進行。
[2] 阿布都·拉赫曼:《伊斯蘭婚姻》(科威特:達魯·塞萊非,1988年)。
[3] 《布哈里聖訓實錄》、《穆斯林聖訓集》。
[4] 安拉在《古蘭經》中指出:“你們怎能把它取回呢?你們既已同床共枕,而且她們與你們締結過一個堅實的盟約。”(《古蘭經》4:21)
5《提爾米濟聖訓集》,《伊本·馬哲聖訓集》。


來源: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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