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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民間互助會即法律上之合會契約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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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7 22:59: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民間互助會即法律上之合會契約

(一)互助會法律上之名稱為「合會」,是民間極盛行的籌措資金和儲蓄之方法。亦即需要資金周轉的人,可以當會首起會,只要找到足夠的人數當會員,就可從每個會員處彙整取得所需資金,日後,會首只要按標會之會期償付得標會員基本會款即可,毋須提供擔保,也毋須支付利息。另外,擁有多餘資金的人,則可以當會員跟會,既可以幫助會首又可以強迫自己儲蓄及賺取標會代價。

(二)根據法務部之研究報告指出,台灣民眾每一人次參加合會之比率高達百分之八十五,儼然成為一種小額資金融通之制度;另在刑事犯罪上,利用合會以倒會詐財者,亦高居不下,有鑑於此,為使民間合會之法律關係能夠明確,乃於民法債篇增訂合會章節,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施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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