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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表缺陷等帶來的心理傷害
伊斯蘭律法中避免損傷的相關規定,宗旨並不僅僅是局限於感官的損傷,更包括心理的損傷。而身體某個部位的缺陷或者變形可能會給該人的心理帶來陰影和傷害。所以,我們可以採取任何合乎伊斯蘭教法的方法和途徑,旨在祛除或遮掩這種缺陷。
有段聖訓這樣說,阿爾蓋傑•本•艾斯阿德說:“蒙昧時期,一次部落間戰事我的鼻子(應該指的是鼻樑骨)被折斷了,我用樹葉做了個(假)鼻子,先知(願主福安之)命令我用金子做個鼻子帶上。”---《阿布達烏德聖訓集》
醫學家都知道,鼻樑骨的最基本的功能是顯美。假使鼻子沒有了,鼻子的功能仍然存在。這位聖門弟子被命令使用人造鼻子,並不是為了發揮鼻子的功能,而旨在彌補這個部位不存在(或缺陷),以及因此給他本人帶來的心理傷害(或自卑感)。這段聖訓告訴我們,鼻子的缺失和對面部整體影響,是人們大眾不喜歡的外表形象。遮蔽或消除這種缺陷,恰恰是為了給本人帶來自信。
部分教法學家規定,關注面部類似鼻子等外表的美是應該的,就如大學者麥爾格納尼(阿拉伯語 المَرْغِيْنَاني 西元1203年卒)所說的一樣:“(損傷)鼻樑是有贖金的(這裡指的是類似殺人的贖金),因為那是對完美形態中的美麗支點的傷害(折斷等)。”
而聖訓中先知(願主福安之)命令那位聖門弟子使用本屬於男子不能佩戴和使用金與綢緞裝飾的金子來點綴面部,這就說明了在必要時刻,根據實際情況的定義,而這更是為了美的外表,以及該狀態給那位元傷者造成的心理壓力。真是情況只有安拉至知。
其實,伊斯蘭教法學家在很多教法定義中,照顧和側重了人的外表美,並考慮到了外表缺陷等給人困難帶來的心理陰影和壓力。所以部分教法學家的著名主張是,,當一個人因某種原因,在做小淨時不能用水洗滌受傷之處的話,他完全可以採取土淨。
面部的受傷(或缺陷)是對整體的美的一種直接影響,眾學者一同認為造成他人外表受傷害者應該以犯罪論處---即支付類似殺戮一樣的贖金。
部分教法學者認為,因害怕---皮膚及其他引發或加重外表病症者,可與適用類似屍體等被禁止的食物。
部分教法學者認為,可以切除類似腫瘤等影響人外表美的缺陷類東西。
而就此方面的定義依據取自伊斯蘭世界聯盟下屬的伊斯蘭教法機構(مجمع الفقه الإسلامي )關於美容問題的“去除心理壓力和陰影”的決議“移植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填補丟失(事故等因素)的器官、或恢復某個器官的外形或該器官應有的功能、或移除某個缺陷及給患者帶來肢體和心理傷害的畸形器官等。”---《教法機構專刊》第509頁。
身體健康取決於兩個因素:即肢體和心理。任何一個因素遭到破壞,健康就失去平衡。病症可能是感官的,也可能是心理的。因此,部分醫學界人士把治病分為“體療和心療”。也有人將醫學責任中的傷害分為兩種:
其一:感官(也可稱物質)傷害,即給他人造成的生命、器官、外表等物質傷害。
其二:心理(也可稱禮儀)傷害,即給他人帶來心理方面傷害。其中就包括了身體缺陷等。
既然心理傷害是教法之列,那麼應當就美容美貌的裝飾之規定加以研究和探討。這不僅僅是殘疾病人外表的缺陷和不足,而更深度的是心理方面。因為,如同媒體報導那樣,有的人正是因為這種原因而選擇了類似自殺等極端的方式。
伊斯蘭教法對待“損傷”的定義是“避免和去除”。目的是避免這類病人(有殘疾或缺陷的人群)遭受人們的冷眼、嘲笑和議論,和隨之給病人自身帶來的傷害和壓力,所以,進行適當的美容美貌手術是可行的。
但是,這絕對不是為那些沒有外表缺陷的、改變安拉之造化的美容美體手術敞開綠燈!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特別是女性),可能對美容(尤其是皮膚等),哪怕是非常簡單的一般性改變都有過敏的反應。
總之,在不違反伊斯蘭教律,以及上文所論述的規定之下,欲做美容者必須先去專業醫生—尤其是心理醫生---那裡詳細諮詢,並嚴格遵守醫囑。
通過上述的論述,我們瞭解到,心理損傷必須得到證實和確定,千萬不能僅憑感覺和幻覺就斷定自己外表美容手術的醫學可行性和教法許可性!當專業醫生確確定了要求整容者的外表(缺陷和損傷)確實給本人的精神和心理帶來影響後,同時肯定美容(整容)可增加該患者的自信,此時去美容才是真正的合乎伊斯蘭教法的美容。
來源:伊斯蘭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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