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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1 02:05:30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 x 1
可否把公益産業留給富人享用

捐贈公益産業是近主的一種功修。如果捐贈者提出捐贈的公益産業,不是近主的功修,而只供富人享用。對此問題衆學者有異議;有的學者主張:這種形式的捐贈爲認可,不算爲犯罪。有的學者主張:這種形式的捐贈爲非法,這是一種荒謬的條件,因爲捐贈者把自己的財産用到了對他的現世,宗教無益的事業中。

伊本·泰米葉側重這種主張說:這正是真主所禁止的浪費和揮霍,因爲真主不喜歡把財産在富人之間周轉。真主說:(……以免那些逆産,成爲在你們中富豪之間周轉的東西……)(《古蘭經》五九:7)。所以,誰提出把自己的公益産業或被遺囑物做爲富人間周轉的東西,誰己違背了天經,誰提出了違背天經的條件,其條件是荒謬的,即使提出了一百個條件。穆聖說:“真主的經典最正確,真主的條件最可信。”

同樣,捐贈公益産業者或遺囑者提出了教律既不定當然,又不定可佳的條件,那麽,這些條件是無效的,違背天經的,因爲一人對一人附加不爲當然,又不爲可佳的條件,那麽,這種條件是一種愚行和無益的浪費。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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