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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國內首例樓梯擺鞋致人跌傷 有罪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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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5 00:04:4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國內首例樓梯擺鞋致人跌傷 有罪

  台灣有很多的家庭習慣把自家的鞋子放在門外樓梯。不過,現在會被「罰」囉!北縣有一名高小姐,去年放了一雙高跟鞋在階梯上,害得一位賈小姐踩到摔傷,雙方起口角而鬧上法院,最後法官認為樓梯是「緊急逃生通道」,不應該堆放東西,所以判高小姐拘役20天易科罰金2萬元。
  高跟鞋放在階梯上害人誤踩跌傷,鞋子的主人被判刑,家屬直呼無法接受。鞋子主人高小姐說:「她踩到我的鞋子跌倒,我覺得那不是事實呀!」當事人丈夫林先生:「我們是一個階梯排一雙,而且靠旁邊放啊。」雙手一攤重重嘆了口氣,現在樓梯間全面淨空不敢再放鞋子了。一想到住了20年,鞋子向來都放在「門邊樓梯上」,沒想到去年11月,四樓訪客賈小姐說自己踩到一雙高跟鞋滑倒受傷,堅持提出告訴。纏訟將近1年,高等法院判「高跟鞋主人」敗訴,依「過失傷害」判拘役20天,易科罰金2萬元,是國內「首例」。法官認為,樓梯屬於緊急逃生通道,因此不能放置鞋子或雜物,不過像這樣靠著牆放的鞋櫃,因為沒有影響通道,所以勉強可以。住公寓大廈,空間能「利用」就「利用」這是ㄧ般人的心態,但是樓梯間放鞋子的是大有人在,但畢竟是公共空間,只要影響「走」的安全,都有可能吃上官司,還是收納起為妙。

法律教室: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維護公共安全,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等物妨礙出入。住戶如未遵守此一規定者,以同條第5項明文規定處理,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述指未發生安全意外的情形,本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處理,但是一但涉及人身安全意外事件之發生者,另依刑法相關規定處罰,上則新聞高小姐把鞋子放置在公共樓梯間,導致他人跌倒損傷,觸犯刑法過失傷害罪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藉此一案例,國人對公共空間之利用,應該能有更深一層的認識了。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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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5 12:40:55 |只看該作者
沒有公德心,真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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