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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6 00:52:02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監護人可以食用孤兒的財産

真主說:(……富裕的監護人,應當廉潔自持;貧窮的監護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費……)(《古蘭經》四:6)。此段經文說明富裕的監護人無權使用孤兒的財産,他所監護的報酬由真主回賜,如果法官規定他可以食用時,食用爲合法。如果監護人是貧窮的,則有權合理的從孤兒財産中提取相應的報酬。阿依舍說:這段經文是針對孤兒的監護人下降的。如果監護人是窮人,那麽,他也可以合理的從中食用。舒爾布之子阿慕爾的傳述:一人來見穆聖說:我是一個赤貧者,我受託監護孤兒,能否食用他的財産?穆聖說:“你可以食用孤兒的財産,但不得浪費揮霍,據爲已有。”此段聖訓中禁止的含義是,監護人不得拿取比自己應得的工資更多的報酬。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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