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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遺囑時可否超過三分之一
如果立遺囑者有繼承人,不許用超過三分之一財産作遺囑。一旦這樣做了,其遺囑不得實施,唯有取得繼承人的同意。實施這樣的遺囑須有兩個條件:
1、用超過三分之一的財産做遺囑是立囑者死後的事情,他死前,繼承人無權同意或不同意。如果立囑者活著,繼承人同意立囑者的遺囑,爾後繼承人反悔同意遺囑的承諾時,其反悔無效。如果立遺囑者死後,繼承人同意立遺囑者的遺囑,遺囑須得執行。
祖胡勒、熱必爾主張:繼承者絕對無權取消遺囑。
2、同意這種遺囑的繼承人,須是有主事能力的,不是因愚蠢、糊塗而行爲受限止的。如果立囑者沒有繼承人時,同樣遺囑不得超過三分之一。這是衆學者的主張。
哈奈菲派、艾哈默德、阿裏等主張:立遺囑者沒有繼承人時,遺囑可以超過三分之一,因爲他沒有留下可害怕貧窮的繼承者,又因爲經文中的遺囑是廣義的。
聖訓對立囑者限制只遺囑三分之一是他有繼承人而言,沒有繼承者的立囑者應按經文的廣義性執行。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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