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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旅遊契約應_使用書面方式?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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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18 19:30:1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旅遊契約應_使用書面方式?

 旅遊契約為不要式契約,只要當事人意思合致,即可成立。雖然民法第五百一十四條之2規定,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但是其目的在於使旅客知道與旅遊有關之事項,該書面並非旅遊契約之要式文件。這只要從本文第一句的「因旅客之請求」,即可看出。立法理由中亦有相同的說明。惟「發展觀光條例」規定須要書面契約(第24條、29條參照)。

 但是為保護旅客、一般解釋上,認為書面文件僅為證明文件,供舉證方便而已,不影響契約的成立。但交通部觀光局依發展條例均要求旅行社實際訂約時須使用範本。「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3條亦明定,旅行業辦理「團體」觀光旅遊,應與旅客簽訂「書面」契約。但這些都是行政法上對旅行社的強制規範,對旅行契約本身之效力不生影響。
 當然,旅行社未用書面時,你可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指其違法。(實務上,幾乎所有旅行社均已經使用頒布的契約範本,蓋依規定旅行社辦理團體觀光旅客出國旅遊或國內旅遊,應與旅客簽訂書面之旅遊契約。其印製之招攬文件並應加註公司名稱及註冊編號。)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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