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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溪水暴漲摔圳溺斃 國賠200萬元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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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19 02:05:1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溪水暴漲摔圳溺斃 國賠200萬元

  前年父親節,台中市下了一場大雨,導致位在潭子的八堡圳溪水暴漲,一名騎機車的張姓婦人,疑似看不清道路跌落圳中,當時另一名男性騎士見義勇為,跳水救人結果雙雙溺斃,事後張姓婦人家屬主張,市府護欄設置不當,法院最後判決市府應賠家屬200萬元。
  前年八月八號,張姓婦人在圳中溺斃,一直到隔天凌晨遺體才被救難隊尋獲。婦人家屬當時見到遺體,還癱軟向死者下跪,事後,家屬認為市府的護欄設置欠缺管理,聲請國賠,法院判賠200萬。
  法官裁定市府交通局須賠家屬殯葬費、扶養費和精神撫慰金,不過交通局強調,內部開過國賠會議,認為婦人跌落圳中,並不能直接認定是護欄設置的不當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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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家賠償法(下稱本法)第3條規定,公務員對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於公有公共設施實務上不以是否是屬於國家所有或是私法人所有而有差別(所有權歸屬說),因此,只要事實上處於管理的狀態為已足(管理權歸屬說,94年台上2327號判例)。次按本法第7條關於損害賠償的部份是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為例外。

本案,因為下大雨導致張姓婦人看不清道路而跌落圳中,再加上溪水暴漲流速湍急因此喪命。八堡圳的護欄為交通局管理,根據國賠法對於公有公共設施的認定採管理權歸屬說,因此可以直接認定護欄的設置係屬於公有公共設施。公務員對此護欄倘若是因設置或管理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人民可依國賠法提起訴訟。管理欠缺是指護欄是否有定期的修繕維護,是否有相關的危險警告標誌;設置是否有過失則須依據或是護欄與護欄之間的寬度、護欄的高度是否在一般正常的使用之下也無法避免等作全面的考量後才能判斷。又據報導指出張婦經常經過此路段對此應該甚為熟悉,雖下大雨視線不良但若非張婦不注意路況也不至於跌落圳裡溺斃,因此張姓婦人亦需要負擔自己的過失責任,再根據民法規定,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的話,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所以法院得對張婦家屬所提的賠償金額予以減輕之。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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