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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旅行社能否任意變更旅遊行程、飯店等級、特色餐飲等?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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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21 00:29:09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旅行社能否任意變更旅遊行程、飯店等級、特色餐飲等?

(一)旅客因原定旅遊行程而參加,若行程可以任意變更,當初契約目的就不復存在。
   依國外旅遊契約書第三十一條規定,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
   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
   之安全及利益,旅行社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
   時,不得向旅客收取。但因而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旅客。(國內旅
   遊契約書第二十三條亦有相同規定)。例如行程中,原本安排水上活動,遇上暴
   風雨,旅行社「得」變更行程。但旅行社若不願提供其他替代行程(如室內之參
   訪活動),應非維護旅遊團體之利益。此時,旅行社仍應負起歸還減少費用的責
   任。

(二)旅館等級涉及旅遊的品質。依民法第五百一十四條之6規定:「旅遊營業人提供
   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更換為較低等級之旅館,即屬
   旅行社違反瑕疵擔保責任,其法律效果為:
   1.請求改善。
   2.減少費用:旅行社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
   3.終止契約:即使旅行社改善,仍有難於達到預期目的的情形者,旅客得終止
     契約。
   4.損害賠償:因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之價值或約定之
     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此外,餐
     飲之變更,同樣涉及上述問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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