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登入   註冊   找回密碼
查看: 474|回覆: 3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律常識] 買車不過戶 害車主繳罰單稅金 [複製連結]

SOGO超級版主

終身義工

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Rank: 17

論壇特頒成就勳章 超級版主勳章 發帖狂人勳章 原創及親傳圖影片高手勳章 熱心參予論壇活動及用心回覆主題勳章 民俗耆老勳章 小說之星勳章 藝術之星 IQ博士勳章 星座之星勳章 SOGO搞笑之星勳章 手工藝勳章 福爾摩沙龍勳章 發明家勳章 美食達人勳章 旅遊玩家勳章 暢飲達人勳章 拈花惹草勳章

狀態︰ 離線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13-6-26 00:34:0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買車不過戶 害車主繳罰單稅金

  豐原警分局合作派出所前天深夜於合作國小旁,見到年約55歲的阮女沒戴安全帽,攔檢擬開罰單,卻發現頗老舊的機車,已於去年11月由屏東縣警方通報失竊,警方隨後於車內置物箱皮包,找到2組毒品吸食器,阮女宣稱是日前被雲林縣警方逮捕的張姓男友留下,準備交給警方,她沒施用毒品。
  阮女一再宣稱機車是她買的,不是偷來的,豐原警方聯繫住在屏東縣的曾姓車主連夜北上。
  曾某指出,他以前於后里租屋工作,阮女是二房東,他前年7月要回家鄉,把機車以5千元賣給阮女,還拿雙證件給阮女辦過戶,不料,阮女數天後把證件交還他,宣稱已委託機車行辦妥過戶,他沒查證就返鄉。
  曾某說,去年陸續接獲2張罰單,他把罰鍰繳清後,愈想愈不對勁,機車是阮女在騎,罰單與稅金卻是他在繳,他更擔心阮女萬一肇事,會牽連到他,他卻又找不到阮女,遂向警方謊報失竊。
  阮女沒有對機車沒過戶的原因多加解釋,她也沒料到成為竊車嫌疑人,警方先將阮女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竊盜罪嫌移送,曾某則依誣告罪嫌函送。
  警方指出,如檢方查證曾某說法屬實,他觸犯刑法中未指定嫌犯的誣告罪,最好的方法是到監理站,以註銷車牌等方式處理,千萬不要謊報,以免惹上官司。

法律教室:

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告為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及使他人受刑事處分之意圖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偽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卻故意捏造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逕指為虛偽,即難論以本罪。

本例中曾姓男子明知無犯罪之事實卻為免卻自己之困擾,向警方謊稱機車遭竊,曾姓男子有虛構誣告之故意,致使用人阮女遭攔檢,故有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171條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來源:聯晟法網

喜歡嗎?分享這篇文章給親朋好友︰
               感謝作者     

Rank: 3Rank: 3

狀態︰ 離線
2
發表於 2013-6-26 10:07:00 |只看該作者
凡事多小心.  牽涉到有過戶行為的事件一定要親自處理. 即使親身不便找人代辦. 完事後.. 也須加以審核.  勿因小失大, 切記!

Rank: 4

狀態︰ 離線
3
發表於 2013-6-26 21:40:03 |只看該作者
牽涉到買賣過戶的物件
真的要很小心
也盡量自己親辦不要委託他人比較好~

Rank: 11Rank: 11Rank: 11Rank: 11

狀態︰ 離線
4
發表於 2013-6-27 23:16:25 |只看該作者
車輛的過戶若沒有再三確定,很可能會讓自己無端涉入罪案中。而且隨意將自己的證件交給其他人是一件極度危險的
事情,可以的話最好在辦過戶時自己親自前往。

若是沒有辦法一定要請人代辦,也該在事後向監理所查證車輛是否已經完成過戶。若是沒有也該向車行或監理所詢問
該如何處理,千萬別自做聰明,以免吃上官司。



請注意︰利用多帳號發表自問自答的業配文置入性行銷廣告者,將直接禁訪或刪除帳號及全部文章!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


本論壇為非營利自由討論平台,所有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文章內容如有涉及侵權,請通知管理人員,將立即刪除相關文章資料。侵權申訴或移除要求:abuse@oursogo.com

GMT+8, 2025-6-3 11:08

© 2004-2025 SOGO論壇 OURSOGO.COM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