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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健保之投保薪資與實際收入不符 有何責任?
(一)勞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再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金額申報,此為強制規定,非投保單位可任意增減。又薪資即指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時、計月、計日、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如投保單為未據實投保,依勞定基準法(下同)第七十二條規定,若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是以少報多,則必須自事時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是多報之知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另外勞工因此受有損害,亦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投保單未於前項之罰鍰催告送達三十日內,無故未繳納,勞保局可依第七十三條直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健保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四條須為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其投保金額依據員工之薪資,依員工之薪資再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定其投保金額。其薪資定義同於上述之勞工保險規定之薪資。若雇主未據實以報,以多報少時,依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除了要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又如雇主仍未於催告繳納期限內繳納,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八條)。勞保與健保兩者之相異,兩者都有行政處罰,且未如期繳納都會被強制執行。但其罰鍰之倍數與催告繳納期限之限制不相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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