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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意外之財沒人拿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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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5 01:46:0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意外之財沒人拿

  「當時我看到提款機那一大疊千元大鈔,相當吃驚,可是我告訴自己不可以拿不意之財,於是就通知銀行處理了」。在運輸業擔任業務員的甯xx,日前想說身上剛好沒有錢,在下班途中,就至附近的華南銀行提款機領錢時,突然發現提款機中,竟有一大疊千元鈔,還有遺留之前的提款者的提款明細單。她仔細的數一數,發現竟有3萬元的新台幣,甯xx不知是否為自己的意外之財,為何有人將錢放在提款機中呢?甯xx未生不法意圖,於是她告訴自己不是自己的就不可以拿那些錢,就馬上通知該銀行,請銀行調出提款明細紀錄以利返還提款人。經過銀行查證後,知道提款人是永和的劉小姐,甯xx最透過銀行以電話方式連絡並如數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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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上例如果甯女將其提款機吐鈔口中的3萬元現鈔拿手占為自己所有,可否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同法第335條侵占罪、同法第337侵占遺失物,如以竊盜罪之要件,應有竊取之行為,本例仍無此行為,故應無成立竊盜罪之可能;另有關侵占罪是否成立,應需要「易持有為所有」的犯意及其事實,上例中,甯女並無「易持有」之虞,故本罪亦無成立的可能;最終,在適用性上應以侵占遺失物罪仍論處,較為適當。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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