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6-1-12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50475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9065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出資如何轉讓?
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全體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因此,從上述規定可知,有限公司股東出資之轉讓乃受有限制,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股份原則上得自由轉讓者不同(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來源:聯晟法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