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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發起人訂立章程應注意哪些事項?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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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7-18 00:42: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發起人訂立章程應注意哪些事項?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章程之絕對應載事項有,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公司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公司所在地。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
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章程若未記載此等事項,將產生章程無效之重大後果。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章程之相對應載事項有: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分次發行股份者,定於公司設立時之發行數額。
三、解散之事由。
四、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五、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前項第五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及發起人既得之利益。章程若未記載此等事項,僅公司不得為該等行為而已,章程並不因之而無效。此外,章程尚有任意記載事項,此等事項之記載與否,端視發起人或股東之決意,法律並未強制。例如:公司是否發行無記名股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是否另訂解散公司之事由(公司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等。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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