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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誰有資格擔任董事?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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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 03:27: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誰有資格擔任董事?

  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五項準用公司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董事,其已充任者,解任之,由主管機關撤銷其董事登記: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3.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4.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5.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者。
6.限制行為能力者。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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