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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員警為民服務反被告傷害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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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14 02:17: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員警為民服務反被告傷害

  吳姓6旬的老頭,在淡水老街向1名淡江廖姓女研究生搭訕,讓她不堪其擾,於是她走到派出所向蔣警員報案。員警為了辦案於是要求吳男出示身分證,不料遭拒並爆發衝突,在過程中因員警施力過當導致吳男骨折,後吳男要求1千萬元的賠償金額,法官認定員警是合法的執行,求償並無理由,於是判決吳男敗訴。
  案發當時,吳男所需的醫藥費皆由該派出所給付,警員也表示願以賠償12萬元作為和解金額,但吳男卻求償1千萬元,並在向有關行政機關聲請國家賠償,還是遭拒絕。
警員也因為本案被法院以過失傷害罪判處罰金,並得易服勞役。而吳男因拒出示身分證,則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1萬2千元確定。除此之外,員警再以吳男,無故跟蹤他人移送,再處以罰鍰3千元,惟因員警未經製作處分書,被法院撤銷上述處罰。

法律教室:

  就上述案件來說,從員警對於60餘歲的吳男,作出執法過當的手段而言,就某一個層度,吳男應該在當下有言論過當的情形,使得員警對於強制執行公權力時,傷及吳男的手臂,進而以刑法第284過失傷害罪提告。其中,有爭議的是,為何要求吳男出示身分證,是否一定要運用如此強迫的手段呢?應可以思考將他帶回警局以犯罪嫌疑犯、現行犯或通緝犯加以偵訊即可。後續警員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規定,處以1萬2仟元罰鍰,以及吳男有跟追女大學生之違法事實,得按同法第89條之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得處3仟元以下罰鍰,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4條但書規定,處罰鍰1仟5佰元以下,得逕行處分,而上述同法第89條之處分罰鍰,員警並無處分書之製作,係為超出逕行處分的範疇,故最終仍被駁回。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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