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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法律系女學生犯法被逮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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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14 02:18:4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法律系女學生犯法被逮

  北部某知名大學法律系4年級女大學生,因積欠數萬餘元之信用卡卡債,就想要透過暑假期間賺取額外的收入即是「援交」,昨天清晨左右時,在網路聊天室的過程中她有散布「缺錢」等性暗示之訊息,並以透過密語方式,自認可規避警方的查緝,不料還是在桃園縣警方捕獲。
  警方表示,這名女大學生也知道警方抓得很緊,於是選擇在凌晨2時,大多數的員警皆在「熟睡」時,以「桃園小嫻」為匿稱,在網路聊天室中散布「我缺錢」、「誰要幫幫我ㄋ」及「我165...60胖胖ㄉ我不是很漂亮」等強烈的暗示語氣的訊息。不料,中壢警方有「夜貓族」晚上剛好值班,於是與「桃園小嫻」一拍即合,就以2,500元成交,雙方約在凌晨4時的某路口碰面,一並前往附近的汽車賓館,正準備性交易時,女學生寬衣解帶後,警員就表明身分要將她逮捕。

法律教室:

  以上案件,該女大學生以「桃園小嫻」為匿稱,就一般人的認知上,應無法解讀為性交易的訊息,但她卻在雙方的密語談及有關價碼,則與兒少條例第29條中所提至之構成要件,是否有解釋之空間,則仍需觀查客觀事實,是否有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等物證。觀察本案件中,女大學生有提及「我缺錢」、、「誰要幫幫我ㄋ」及「我165...60胖胖ㄉ我不是很漂亮」等訊息,應無使人為性交易等訊息;惟最終他們約至汽車旅館內,及女大學生寬衣等事實行為時,則有客觀事實確定為上述違反兒少條例之情形。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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