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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K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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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資訊] 7大軍方大咖移監.軍方應再加強肅貪以正清流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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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15 22:11:1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Gamblers10 於 2013-8-25 23:06 編輯

軍事審判法修正第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2年8月13日
華總一義字第10200156091號

第 一 條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第三十四條 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刑事訴訟法追訴、審判之。

第二百三十七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本法開始偵查、審
判或執行之第一條第二項案件,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偵查、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
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
,其效力不受影響。
二、裁判確定之案件,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事
由者,得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
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六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自公布
後五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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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內容在規定刑度等等(只能用於軍人)
軍事審判法-------------內容在規定如何上訴及歸屬法院(軍事法院)等程序
刑法------------- 內容在規定刑度等等(可用於軍人及一般人民)
刑事訴訟法-------------內容在規定如何上訴及歸屬法院(一般法院)等程序


簡單來說刑度方面仍然以陸海空軍刑法(較刑法來的重)來判

而程序上,在承平時期以刑事訴訟法程序來審

所以在承平時期來說軍事審判法的程序等於是廢掉了

而囚犯監管也全數移往一般司法監獄

至於共諜案一樣維持較重的陸海空軍刑法來判

只是程序上換檢調調查,換一般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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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批日本竄改歷史
結果中共也竄改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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