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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準博士狂戀國中生 判刑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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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2 18:37:1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準博士狂戀國中生 判刑

  這起準博士生畸戀國中生的事件,男主角宮姓男子現年卅二歲,已婚並育有二子是某國立大學博士班的學生。九十三年五月,宮男經由網路聊天室認識,年僅十四歲的汪姓國二女生,兩人相約見面後,宮某瘋狂愛上對方,多次與汪姓少女在車上、汽車旅館等處發生性行為,關係長達一年多。宮男對汪女的佔有慾極為強烈,不准她結交其他網友,自稱「每次她出去找網友,我就會抓狂」,最後更忍不住主動打電話給她的父親,告知其女在外結交「不好的男友」。汪父覺得很奇怪,追問女兒對方身分,才讓這起畸戀曝光。
  任公職的汪父痛心疾首,怒斥宮男「如果法律賦予我權力,我真的希望一槍斃了你」;宮男則哭求汪父不要報警,也不要讓教授、家人知道,否則「我就全毀了」。宮姓準博士生為了和解,甚至承諾願與妻子離婚,另娶汪少女為妻,遭少女父母當場拒絕,「怎麼可以負了這件責任,卻丟棄了另一件責任?」雙方協調破裂,汪父隨即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宮姓準博士在法庭上否認與汪女發生性行為,辯稱只是幫她補習與介紹打工,法官勘驗雙方和解時的錄音帶,發現宮男多次自白與汪少女發生性行為,還自稱很愛汪少女,曾幫她在私處塗藥。法官審酌宮某身為博士候選人,犯後又飾詞狡辯、毫無悔意,依法將他判刑。法官將宮男送往草屯療養院精神鑑定,發現他雖無精神疾病,但喜愛上網結交異性,並留置少女製造單獨相處的空間,有施予治療的必要。遂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一年二月,依減刑條例減為七月,並令其刑前接受治療至治癒為止,最長不得逾三年。

法律教室:

  依上述新聞所記載,汪姓少女年僅14歲依刑法上認定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是不具性自主同意能力的,就算是心甘情願同意進行性行為,其同意也不具法律上的效力為無效。故其相對人宮男違反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須注意的是犯此罪行為人,如果未滿18歲的話就有刑法第227條之1的適用,減輕或免除其刑,但是被害人須提出告訴乃論,警檢單位始受理。此種情形大都發生在青少年戀愛時期,雙方難免會有情感上的衝動,而發生性行為的結果。通常雙方父母會溝通協調,如協談失敗的話往往都是由女方的父母提出告訴居多,就有人戲稱此罪為「兩小無猜條款」。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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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8-23 02:16:50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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