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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愛琴被搶 小提琴師自力救濟尋回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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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2 00:38:1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愛琴被搶 小提琴師自力救濟尋回

  高雄一名小提琴家,外出到賣場買東西時,放在機車上的小提琴被人搶走,他靠小提琴拉出美妙音樂,小提琴對其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事發當時一名男子衝過來,搶走放在腳踏板上的小提琴。被害人說,「從那天事情發生之後,我到現在心裡還是沒辦法平復下來。」
  心愛的小提琴被搶走,小提琴家沒辦法接受,報警時,警方卻認定小提琴是被偷走的,用一般竊案處理,小提琴家認為,警方根本是想大事化小。
  轄區派出所擺出這種態度,小提琴家只好自力救濟,自己花了三天時間查訪,終於在跳蚤市場發現到心愛的小提琴,這才向另一個分局報案,抓到收贓的中古樂器商。東西雖然找回來了,不過,警方受理案件態度,他卻是不敢再領教。

法律教室

  贓物在民法上,規定在物權編中的「占有」,民法上有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不過善意取得有例外規定,係為當善意取得的動產如為盜贓遺失物時,則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內,得向善意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贓物在刑法上,係為一種財產法益的罪,而贓物自身即係為「因侵害財產權之犯罪所得之財物」,如為贓物,不得為收受、搬運、寄藏或牙保等行為。

  不論是竊盜罪或搶奪罪,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係贓物,因此二罪都是侵害財產權之犯罪。

  本件新聞中,跳蚤市場的中古樂器商,依法應論處收受贓物罪無異,雖然拿小提琴來賣的人或許並未向中古樂器商表明其所賣之物是贓物,但像小提琴這類高價位的樂器,是有證書為據,中古樂器商很難為自己收受贓物的行為解套。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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