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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獨自看預售屋受傷 建設公司判賠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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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2 00:38:4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獨自看預售屋受傷 建設公司判賠

  嘉義市民李小姐欲購新屋,今年一月間,在看透天厝預售屋時,因建造公司獨自讓她一人看屋。她要步出陽台時,直接撞上未有警示標誌的落地窗,造成三顆牙齒毀損導致李小姐下顎需重新更換,總計醫療費用要八萬五千元,向法院提出向大瀚公司提出傷害賠償。建設公司被判賠新台幣四千兩百元。
  今年一月七日李小姐欲購新屋,前往嘉義市由大瀚公司所建造的透天厝看屋,雖然陳姓接待人員負責陪同看屋,但是並未陪同看另一間新屋,而獨自讓李小姐上樓觀看屋內格局。判決書表示,擔任大瀚公司新屋接待人員的陳小姐,雖然有陪同李小姐觀看第一間新屋,但是李小姐欲看第二間新屋時,陳接待員就持鑰匙打開大門後就離開。李小姐對新屋內部陌生,且新屋尚未完工應裝設警示標誌,以防進出人員不慎意外受傷之虞。接待人員本於職務之責理應全程陪同,以免意外狀況發生,最後導致看屋人受傷,明顯有過失。不過,李小姐在觀看過第一間後,再看第二間新屋,因兩間格局大同小異,只要稍加注意,就可察覺二樓陽台落地窗的差異,兩者明顯都有疏失。
  李小姐主張受傷醫療費用需支付八萬五千元,但經地方法院向牙齒診所調閱其受傷情況診療方式,並無三顆牙齒全換的必要情形,僅有一顆需更換,費用為六千元,顧及雙方都有疏失,判大瀚公司僅需賠償李小姐四千兩百元。

法律教室:

  陳小姐於執行職務時,未注意李小姐對新屋內部狀況尚屬陌生,致他方因此受有上開傷害,陳小姐自應負賠償責任,本應全程陪同,以免意外狀況發生,其卻疏未陪同原告看屋,致原告於看屋時受傷,致原告受有傷害之結果,即難謂無過失可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及第188條第1項前段:「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次按原告已由被告全程陪同參觀過第1間房屋,於自行參觀第2間房屋時,如稍加注意應可察覺2樓陽台設有落地窗,按民法民法第217條第1項原告就損害之發生明顯與有過失,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故依兩方過失程度審酌結果,原告應負30%之過失比例原則,減輕被告應賠償金額,被告應賠償原告之金額為4,200元。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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