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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大地主土地被偷賣求償無門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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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2 00:39:08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大地主土地被偷賣求償無門

  台北市一名王姓大地主,生前所擁有的不動產,在他過世後,順位繼承共6名子女,因一直不願意辦理繼承登記,不料被詐騙集團冒充地主的長子,將該筆不動產轉賣給11個人,依公告地價估算該筆不動產約值4億5千萬元,王姓地主的子女認為戶政、稅捐及地政機關有疏失,故向地院請求國賠,可是一審敗訴。
  這塊地原本屬於大地主王x齊,可卻被詐騙集團在他過世不久之後,持地主繼承人的偽造身分證件,冒充為大地主的長子至戶政、稅捐、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再把這塊地分割後,轉賣給其他11個人,造成繼承人巨大的損失。

法律教室: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可得知構成要件計有:(一)行為人須為公務員;(二)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三)不法行為;(四)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五)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受到侵害;(六)不法之行為與損害之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按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何謂「登記錯誤」乃是係指因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於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另何謂「登記虛偽」則是地政人員明知或可得而知登記原因文件為不實仍為登記者。本案件中,盗賣者持有關戶政機關及稅捐機關等變造偽造之文件(如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向地政機關之公務員辦理移轉登記之行為應屬詐術,而其地政機關之公務員僅以其他行政機關所開立之公文書(如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辦理移轉之行為,仍無登記錯誤或登記虛偽之情事,故無土地法第68條之適用,是以無判賠土地所有權人損失之利益。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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