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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歹徒偷竊性起 那話兒被女主人狠咬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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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2 00:39:37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歹徒偷竊性起 那話兒被女主人狠咬

  在花蓮有一名頭戴全罩式安全帽歹徒,凌晨潛入花蓮市一棟公寓套房行竊,見楊姓女主人頗具姿色身材誘人,就強逼楊女對其進行口交,楊女趁機狠狠咬傷歹徒性器官,歹徒忍痛負傷逃逸,自稱被狗咬傷就醫,警方已調閱醫院資料追查。
  楊姓女子向警方報案說,凌晨二時許時她已熟睡,突然被潛入屋內行竊的歹徒驚醒,她想打電話報警,結果放在床邊的行動電話被歹徒奪走,限制她的行動並警告她不得出聲。歹徒的體型壯碩,因戴全罩式安全帽,臉部不易辨識,年約廿至卅歲左右,歹徒見屋內只有她一人,心生歹念脫掉褲子要對她性侵,抵抗時反被歹徒抓頭去撞牆,導致頭部、門牙流血。歹徒見她受傷仍不罷手,逼她做口交,她無奈於生命受到威脅便虛與委蛇假裝允諾,再趁機猛咬歹徒性器官,歹徒負痛逃跑,她的嘴巴、地板都有歹徒的血漬。
  楊女向警方表示,歹徒的性器官好像有「入珠」。依她狠狠使勁拼命的一咬,歹徒的陰莖應該被咬的皮開肉綻才是。當時歹徒拉著褲子、緊急護著下體負傷逃走前,還搶走她的提款卡及數千元現金,臨走前還嗆聲恐嚇她說「妳敢報警,就給妳死!」花蓮警分局的派出所獲報,推測歹徒可能到醫院求診,昨天到花蓮各地大小醫療單位查訪,查出一名陰莖受傷的男子曾到慈濟醫院求診。這名男子自稱被狗咬傷,有齒痕及皮肉撕裂傷,縫了數針及敷藥打針後,並未住院自行離去,由於不是持健保卡就診,所留姓名是真是假?警方展開調查,今會將採擷的血跡送刑事警察局鑑定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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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新聞內容推知,頭戴安全帽不知名的歹徒,潛入公寓套房,本欲行竊時,女主人適時驚醒,就限制、威脅楊女的行動此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不知名歹徒進入公寓本是竊盜單一之犯意,見女主人醒來另起犯意,施行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逼迫為其進行「口交」刑法上之口交行為意思,謂以性器進入他人的口腔使之接合之行為,亦屬性交行為之範疇。因侵入住宅犯強制性交罪屬刑法上第222條第1項第7款加重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此罪論之。

  嗣後,以強暴、脅迫搶走提款卡及現金數千元,觸犯刑法強盜罪者外,並且適用同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因為歹徒是夜間入侵而進行犯罪行為,成立此罪。

  綜上所述,犯罪行為侵害同一法益成立數罪,依刑法第332條第1項第2款強盜罪之結合犯論處。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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