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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妻將臨盆 夫超速趕至醫院 不罰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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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9-18 00:35:2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妻將臨盆 夫超速趕至醫院 不罰

  今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住在中和的男子劉○仁和身懷六甲妻子前往彰化探親,但車子開到苗栗三義附近,劉某妻子就出現羊水滴漏、腹痛情形。看到妻子即將臨盆,也讓劉某顧不了三七二十一猛踩下油門狂飆折返台北,而在三義路段遭雷達測速照相機拍到時速113公里的超速照片,事後劉某接到這張超速罰單向監理機關提出異議,但監理所卻以劉妻生產時、地與超速時、地有相當差距,依舊開出了3千元罰鍰的超速罰單並記點一次。
  高速公路限速100公里,但劉某開到113公里遭開單告發後,向法院聲請異議欲撤銷罰單。交通法庭承審法官調查發現,劉某超速是因妻子即將分娩所致,法官審結以劉某趕著生小孩僅超速13公里,符合避難的必要性及相當性原則,裁定劉某超速行為免罰。
  承審法官發現,劉某違規時間與其妻生產時間僅相隔一日,與一般常情相符;另外懷孕婦女如出現陣痛、破水等徵兆,應即至醫院待產,否則可能危及母體及胎兒生命健康,也是一般經驗法則及醫學常識,而劉某眼見妻子已有羊水滴漏之徵兆,而急欲將妻子送醫待產,也是身為人夫、人父所當為。
  另劉某超速行駛是周日上午人車較為稀少時段,加上他超速13公里,更使承審法官認定劉某救助之法益高於被犧牲之法益,而他實施的避難行為亦符合必要性及相當性原則,昨日審結後認為劉姓男子超速有理,撤銷了這張罰單。

法律教室:

  依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緊急避難也是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如因緊急避難之行為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不予處罰。

  行政法上的緊急避難與刑法上的緊急避難並不完全相同,前者將「名譽」也納入緊急避難事由中,因此運用上要特別注意。

  本件新聞中緊急避難的事由係他人生命、身體,一般懷孕婦女有產兆時,應至醫院或待產處所等待生產,如產兆為破水時,即應馬上至醫院待產,不可拖延,破水後如未於24小時內將胎兒產下,對母體及胎兒生命健康均將產生較高的風險,是以當劉姓男子知悉其妻已有羊水滴之徵兆時,應儘速至醫院待產,不可拖延,為了預防妻子其未出生的寶寶生命產生危難,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如其實施的避難行為符合必要性及相當性原則者,則得主張行政罰法上緊急避難之規定,得以阻卻違法,撤銷已開的罰單。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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