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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因時效取得地上權應如何辦理登記?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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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1 18:10:05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因時效取得地上權應如何辦理登記?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七條,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申請人可以同時先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和「土地登記申請書」,地政機關會先收取測量規費(每單位新台幣肆仟元),經辦理測量收件手續,和文件審查後,地政機關即會排定時間進行測量。於實地勘查測繪後,地政機關會核發佔有範圍位置圖,地政機關將案件移至登記課,並通知繳納登記費(權利價金之千分之一計算)和書狀費(每張新台幣捌拾元),繳費後即辦理登記收件手續。登記完畢,申請人憑收件收據及印章,至櫃檯領取他項權利證明書。

  倘申請人先辦理土地複丈申請再辦理登記申請也是可以,未強制規定須同時為之,只是可能要跑兩趟地政機關。
綜上所有申請程序,其應檢附下列文件如下:
一.土地複丈申請書
二.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三.四鄰證明及其他足資證明佔有事實之證明文件
四.印鑑證明
五.地上權位置勘測圖
六.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七.都市計劃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檢附之證件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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