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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抓賊逼按指紋 安親班挨轟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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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5 00:43:3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抓賊逼按指紋 安親班挨轟

  新聞報導某家安親班的老師真的很誇張,餐費不見了懷疑小朋友偷的,竟然要求全班十六名國小學童,伸出手指按指紋。家長知道後相當地氣憤,無法接受自己的孩子被當成賊!找來警察上門理論。安親班餐費遭竊,驚動警方到場調查,家長也氣呼呼的上門理論。老爺爺罵得上氣不接下氣,只因為自己的孫子,來安親班上課,竟然被老師私設刑堂當成賊,還和班上其他十五個孩子一起按奈指紋。業者忙著鞠躬道歉,不過有家長擔心孩子心靈有受創之慮,乾脆把孩子接走。
  業者強調這一切都是誤會,也找來老師說明白。老師坦承,上次丟了五千元,就是讓學生按奈指紋才找到的,所以這次代收的餐費兩千元又搞丟了,乾脆如法砲製,希望逼小朋友認罪,沒想到惹出風波。由於強迫學生按奈指紋,已經涉及妨害自由和強制罪,至於兩千元餐費,到底是掉了還是遭竊,警方也要一併查個清楚。

法律教室

  刑法強制罪之成立,以強暴脅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為要件。補習班老師強迫學生按奈指紋,實已妨害學生行使權利,其手段目的的關係具有社會非難性,實質違法。

  另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須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而所謂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應以有具體行為,使人之行動喪失自由,方能成立,如僅僅只是意思決定受壓制,與本罪成立有別。全案業經警方介入調查,補習班老師恐有涉及刑法強制罪之虞。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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