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7-5-12
- 最後登錄
- 2025-7-25
- 主題
- 查看
- 積分
- 150166
- 閱讀權限
- 250
- 文章
- 367694
- 相冊
- 1
- 日誌
- 8
    
狀態︰
離線
|
租地建屋能否請求地主辦理地上權登記?
為強化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民法債編修正時亦增設第四百二十二條之一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適用上土地法係特別規定,應優先民法適用。此外尚須注意者有二:
1.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之“二個月內”,非登記權利的存續期限,僅為訓示規定。租賃關係消滅前,均得聲請為地上權之登記,不因於二個月之期限而生喪失權利的效果。
2.出租人負有與承租人同為聲請登記的義務。承租人得請求地上權登記之性質,乃債權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其期間自租賃成立時起算(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三0一二號判例)。
來源:聯晟法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