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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好心為救女兒被資遺 [複製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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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0-18 00:43:46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好心為救女兒被資遺

 一名父親曾x武請假想要捐肝救女兒,卻居然在動刀前,被公司通知資遣,是不是有違法或不通情理等?大x公司馬上出面澄清,表示過年前他們就有決議要資遣員工,但為了讓員工大家過年,於是才在3月8日通知及公告,可萬萬沒想到曾x武早一步向公司請假報備,公司為表示心意加發1個月的薪水當作慰問金。
 請假單上面清楚的記載著,曾x武在3月2日即向公司請休,期間是從3月6日到4月6日一個月,請假事由是為保障女兒肝功能不全,需移植自己的肝臟給她。在捐肝給女兒之前,突然接到自己被資遣的消息,公司這樣的處理方式,不免被人被批評不通情理,眾x公司澄清員工資遣的決定,早在過年前就決定了。
 另外大x公司主管黃x資表示:「按照規定是要給30天的預告期,我們是告訴他你不用來可以,可是我一個月給你,等於我們還是有給30天預告期,直接就給你錢,不然照規定你還是要來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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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例中曾先生為了救自己的女兒,決定要動手術捐出自己一部份的肝給她,但是顯然的曾先生的公司並無法認同他的作法,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規定,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虧損或業務緊縮時或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皆需經過預告的程序方能對於曾先生終止勞動契約。另同法第12條之規定,雇主無須預告的必要且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規定,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皆可不須經預告將員工終止勞動契約。是以,大x公司如以曾先生沒有依正當管道請假完成手續,則他在法律程序面最後會被,以無正當理由曠工三日而終止勞動,並且無需給付資遺費給曾先生。但針對大x公司表示說:「按照規定是要給30天的預告期,我們是告訴他你不用來可以……等語。」在同法第16條規定訂有明文,如須經預告程序,而卻沒有預告之行為,雇主還需給付預告期間內的工資。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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